二审庭审中,万恒永泰公司、五里店公司均提交了双方于一审判决作出后签订的补充协议,载明: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还建购房协议所涉房屋产权证一直无法办理,给五里店公司造成损失,经双方协商一致,五里店公司应支付的剩余10%价款共计约93万元与万恒永泰公司未按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赔偿金予以折抵,至此房款和服务费全部结清。五里店公司依据该补充协议主张还建购房协议约定的剩余房款其已通过抵销行为结清,对此中宏基公司不予认可,认为该补充协议系涉讼房屋查封后签订,不能反映房屋查封前购房款是否结清的状况。另,二审期间经法院释明,五里店公司明确表示即使法院认为其未付清涉讼房屋的全部价款,其也不同意按法院的要求将涉讼房屋的剩余价款交付执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京0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驳回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0日作出〔2017〕京民终305号民事判决:一、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对登记在北京万恒永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西路66号院3号楼01商业02号房屋的执行。